芜湖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2024-05-18 15:45

1. 芜湖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70%。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多次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白血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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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芜湖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实行门诊共济后芜湖本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50%-60%,异地就医职工按按本地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执行。一、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      实行门诊共济后,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如下:      (1)本地就医。在职职工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 60%,二级定点机构支付比例 55%,三级定点机构支付比例 50%。退休职工按医院级别分别高于在职职工 5 个百分点。      (2)异地就医。长期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办理了异地安置备案,按本地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执行。二、门诊医疗费封顶线      职工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基金起付线800元,支付限额为 2000 元。支付限额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三、参保职工的门诊共济待遇是否可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不可以。门诊共济待遇仅限本人享受。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可共济使用。注:参保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统称关联人)均可使用其个人账户。关联人上传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证明资料,实现统筹区域内个人账户支付家庭成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或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3. 芜湖市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法律分析: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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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芜湖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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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芜湖市渡春路13号1楼大厅联系电话:(0553)3832641芜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10年9月1日起调整。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30元和200元两档,由个人自行选择,与之相关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保底补偿比例均有所上调。在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方面,参保人员如选择按30元标准缴费,同时属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只需承担15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同样条件的人员,如选择按200元标准缴费,则个人承担100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只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统一按200元标准缴费,由政府全额“买单”。至于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个人缴费标准仍为35元/年。同时,自9月份起,各级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也有所增加。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区两级财政对个人按30元标准缴费的,分别补助每人每年15元;对按200元标准缴费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分别补助每人每年20元。这次调整还提高了居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保底补偿比例。具体来说,按30元标准缴费的非从业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6万元调整至8万元,住院保底补偿比例提高至35%。其他参保人员,其累计报销的最高限额由9万元调整至10万元,保底补偿由原先的35%提高到40%。今年新增了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政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会按标准支付。其中,按30元标准缴费的非从业居民,累计金额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按200元标准缴费的非从业居民,累计金额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5. 芜湖居民医保怎么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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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芜湖市渡春路13号1楼大厅联系电话:(0553)3832641芜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于2010年9月1日起调整。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分30元和200元两档,由个人自行选择,与之相关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保底补偿比例均有所上调。在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方面,参保人员如选择按30元标准缴费,同时属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症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只需承担15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同样条件的人员,如选择按200元标准缴费,则个人承担100元,剩余部分由政府补助。其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只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统一按200元标准缴费,由政府全额“买单”。至于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个人缴费标准仍为35元/年。同时,自9月份起,各级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也有所增加。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市、区两级财政对个人按30元标准缴费的,分别补助每人每年15元;对按200元标准缴费的、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分别补助每人每年20元。这次调整还提高了居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保底补偿比例。具体来说,按30元标准缴费的非从业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报销最高限额由6万元调整至8万元,住院保底补偿比例提高至35%。其他参保人员,其累计报销的最高限额由9万元调整至10万元,保底补偿由原先的35%提高到40%。今年新增了居民门诊统筹报销政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门诊统筹基金会按标准支付。其中,按30元标准缴费的非从业居民,累计金额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30%。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按200元标准缴费的非从业居民,累计金额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400元(含4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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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芜湖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一、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除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在本市(县、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50元,统筹基金报销50%,年度报销限额75元。      2.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按6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300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每增加1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增加300元,年度最高限额4500元。      3.特殊慢性病门诊。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省外医院住院报销规定执行。一个参保年度内按就诊最高类别医疗机构计算一次起付线。      4.大额门诊。城乡居民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年度起付线2000元,统筹基金报销25%,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      5.意外伤害门诊。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大学生)、18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发生无他方责任人意外伤害的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报销60%,年度最高限额1000元。      (二)普通住院待遇。      1.住院起付线。市内各医疗机构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和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和1000元。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      多次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白血病、脑瘫康复治疗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2.住院报销比例。
      3.住院保底报销。      保底报销执行“负面清单”制度。参保人员住院报销金额低于保底报销金额的,按普通住院保底报销金额予以报销。保底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普通住院保底报销金额=(当次住院总费用-负面清单费用-起付线)×保底报销比例。      4.转外就医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转外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下列比例核报。      (1)参保人到市域外(不含省外)医院住院治疗,办理转诊手续的,对其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享受保底待遇);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对其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照60%核报(享受保底待遇)。      (2)参保人员到市域外(不含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对其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下调1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对其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按照50%核报(保底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      5.参保人外地务工(经商)、长期居住和异地安置人员相关待遇。      (1)参保人员在外地务工(经商)或长期居住提供相关材料,其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转外住院政策核报。      (2)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我市同等待遇,如需要转院治疗,参照上条规定执行。      6.外地急诊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外地因病情需要急诊住院治疗的,所住医院原则上是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参保人办理转诊手续转外住院政策核报。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待遇。      1.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报销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2.明确对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其属于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普通住院报销。      3.对有他方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和因自残自杀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四)住院分娩报销。      对参保育龄妇女生育费用,顺产(剖宫产)按照1000元标准予以报销。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的,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报销。      (五)统一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1.5万元。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      3.封顶线。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20万。为平稳过渡,大病保险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待遇原则上保持原保障水平不降低。      二、其他有关规定      (一)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见《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负面清单》。      (二)根据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我市参保人到长三角城市和毗邻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内或市域内同类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执行,具体方案另文规定。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待遇按中央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四)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直接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困难群体起付线和报销政策按现行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六)原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七)本方案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医疗保障局依据有关文件另行规定。

7. 芜湖市居民医保住院报销额度

法律分析: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2、省外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芜湖市居民医保住院报销额度

8. 芜湖市医保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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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医保慢性病包括25种:1恶性肿瘤2慢性肾功能不全3再生障碍性贫血4类风湿性疾病5慢性活动性肝炎6慢性胰腺炎7结核病8肠粘连9脑血管意外回复期10肝硬化失代偿期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心功能不全13心率失常14冠心病15帕金森氏病16高血压病17糖尿病18慢性前列腺炎19前列腺增生症20精神病21麻风病22红斑狼疮23慢性萎缩性胃炎2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25慢性盆腔炎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芜政办[2008]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门诊慢性病病种纳入范围按《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符合门诊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可到就诊的市属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参保单位领取《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以下简称《门慢申请表》)。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或参保单位负责发放、指导门诊慢性病患者填写《门慢申请表》。第四条患有《办法》第二条规定病种的患者,持《门慢申请表》及近一年来的住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就诊的市属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需到相应专科医院)进行门诊慢性病准入认定。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须严格按《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暂行)》(芜劳社办函[2008]45号)进行病种准入认定,相关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应在《门慢申请表》认定慢性病名称栏内,写明具体病种并签字,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加盖公章。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门慢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要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门慢申请表》及相关病历、检查报告单交由参保人员送至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准入认定手续。其中,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直接送至市医保中心办理准入认定手续。对《办法》出台前,一些诊断明确的病种,如:尿毒症、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等病种,参保人员可携带有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直接办理准入认定手续。第七条送审资料齐全的,市医保中心在收到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认定手续。并负责将门诊慢性病患者的有关数据登记录入至参保人员信息库,同时将人员名单通知其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第八条经审核被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须携带《门慢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医保证、医保IC卡及两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市医保中心领取《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卡》(以下简称《就诊卡》)。经审核未被确认准入的,送审资料退回。第九条被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其待遇从市医保中心受理之日起开始享受。享受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就诊卡》期间发生的慢性病费用,由本人在领取《就诊卡》后直接到市医保中心按《办法》规定给予审核报销。其报销金额计入年度限额之内。第十条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再到市医保中心按《办法》规定审核报销。第十一条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的准入认定,实行年审制。年审时间为次年的元月5日-2月20日。逾期未办理的,停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第十二条门诊慢性病患者因病情变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处理,不列入门诊慢性病累计费用。第十三条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须凭《就诊卡》及医保IC卡在医保窗口挂门诊慢性病专科号,持专用处方诊治;在选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必须凭《就诊卡》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并加盖医保专用章的门诊慢性病外配处方。无加盖专用章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统筹基金一律不予支付。第十四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就医和购药费用,凡需个人负担部分,由参保人员用个人帐户资金或现金与经治医疗机构或药店结算;凡需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市医保中心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结算比例按芜医改办[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结报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时,市医保中心先按核定费用的90%进行结算,剩余10%按芜劳办函[2008]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门诊慢性病按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年限额管理。其个人承担的起付标准及个人按比例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计算在年度限额之内。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对就诊和购药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要严格查验门诊慢性病患者《医保证》、《就诊卡》和联网信息,并打印费用明细清单。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要根据《就诊卡》认定的病种,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所用药品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并开具门诊慢性病专用复式处方,注明具体病种。确因病情需要或参保人员要求使用非医保药品,应告知参保人员。不属于认定慢性病病种用药,应另行开具处方,并与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分开收费。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须在医保病历上详细记载用药的品名、数量和用法以及所做的各种检查和治疗。第二十条对属于认定慢性病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及药店收费人员应在“门诊慢性病费用录入”界面上进行核算,不得将非认定慢性病病种的医疗费用录入其中。对纳入其中的非认定慢性病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暂行)》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核实后,取消其享受的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第二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外配处方据实配售,并保管好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处方,供市医保中心查验。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分别为患者建立门诊慢性病档案。市医保中心将通过网上实时监控、实地调查档案等方式,对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及用药、检查、治疗项目进行审核。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诊断、检查检验报告的定点医师,市医保中心将暂停或取消其定点医师的资格,并予以通报。第二十五条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管理将作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年终考核和诚信医院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规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不予结付;已结付的,予以追回。违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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